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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05 15:52 信息来源: 辽源市民委

        填报单位: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法律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或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或“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个人、群众团体

         

         

        2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群众团体

         

         

        3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群众团体

         

         

        4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群众团体

         

         

        5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群众团体

         

         

        6

        对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群众团体

         

         

        7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群众团体

         

         

        8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团体

         

         

        9

        市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群众团体

         

         

        10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群众团体

         

         

        1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群众团体

         

         

        12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行政法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个人、企业

         

         

        13

        设立临时活动地点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群众团体

         

        20个工作日

        14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群众团体

         

        30个工作日

        15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群众团体

         

        30个工作日

        16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审核

        其他行政职权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

         

        20个工作日

        17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群众团体

         

        30个工作日

        1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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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群众团体

         

        20个工作日

        19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群众团体

         

        15个工作日

        20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群众团体

         

        20个工作日

        2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群众团体

         

        20个工作日

        2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行政许可

        辽源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群众团体

         

        20个工作日

        23

        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行政确认

        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部委规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1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刘娟)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