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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适应辽源市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其他突发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的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辽源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详见附件)。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各级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1.2 市级财政建立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制度,县(区)财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3.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市本级要按照标准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3.2.2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3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3.2.5 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市工信局应组织市内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市民政局及县(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3.4.3 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计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制度,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3.6.3 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3.7 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
3.7.1 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7.2 对选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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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县(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乡镇(街)民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 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3 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各级减灾委组织1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市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4.1.3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管理
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县(区)、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乡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5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领导;I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领导; 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或者3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25%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长,由市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1)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员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及时与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应灾区请求,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军分区、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市公用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应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级以上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1.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1)由市减灾委员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心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员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应急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民政局及时落实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县(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级以上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应急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灾情发生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个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民政厅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1000户以上,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市政府。
6.4.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民政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民政厅、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8)根据具体情况,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县(区)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县(区)政府或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期间的基本生活。
7.1.2 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7.1.3 对受灾群众可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
7.2.1 市民政局组织县(区)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救助工作方案。并按省民政厅要求于10月底前将本辖区需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民政部。
7.2.2 受灾县(区)民政局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3 根据(县)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减灾需要,达到设防标准要求。
7.3.1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
7.3.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3.3 根据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3.4 城市损毁房屋重建。可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应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有关政策,调整计划,优先组织实施。其他损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7.3.5 定期通报各县、区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4 其它设施恢复重建
7.4.1 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市公用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文广新局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金融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4.2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的执行。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社局和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县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政府。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1年7月4日发布的《辽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