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纪振波等16名劳动者工资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因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和常用办公场所无人办公,无法直接送达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理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我局采取以上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人社监理催字〔2023〕第01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辽人社监理催字〔2023〕第01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辽人社监理催字〔2023〕第01号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无故拖欠纪振波等16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已于2022年9月8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2〕第1号)决定。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2〕第1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48
送达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姚宝鑫、郭英丽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