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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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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30 15:06 信息来源: 法规科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因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和常用办公场所无人办公,无法直接送达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理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我局采取以上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1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1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1号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案,已于2022年9月8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罚字〔2022〕第1号)决定。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罚字〔2022〕第1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48

          送达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姚宝鑫、郭英丽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兴)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