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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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91800705314)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91800705314)
申请人理由:本人于3月初在14中门口接孩子被拍照违停,而本人前后的车都没有被拍照,且之后车停哪儿都未被拍照。
被申请人答复称:自2019英国beat365官方APP_365bet备用线路_365bet手机版客户端
年起,被申请人就已在申请人所述路段设立了禁停抓拍设施及禁停标志,且实施24小时抓拍。而在实际工作中,出于人性化考虑,如违停车辆停车不超过5分钟,则不按违章处理。申请人因停车超过规定时限而被处罚,且当时该路段仅有申请人的车存在违停情形。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道路交通规则及标志做到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被申请人做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在涉案路段设立了禁停标志,应视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在确认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主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9180070531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决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