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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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辽源市商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1号)。
申请人理由:该《答复书》的内容超越行政职权,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被申请人答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需提供城市规划审批例会批准手续的规定是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及《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辽源市西安区仙城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市场经营手续的会议备忘录》第二条的规定设置的,并非被申请人自行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如实进行了答复,《答复书》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并非针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而是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所依据的《辽源市商务局汽车流通企业备案办理规定》设定的备案前置程序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起附带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1号)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