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吉水审〔2006〕7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执行、贯彻落实《审计规程》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自2012年6月28日起开始实施。《审计规程》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审计规程》的目的是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审计规程》,全面贯彻执行。
二、切实履行程序,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一)列入国家或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设计变更、预备费动用等均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同时工程价款结算或决算应由财政部门进行了评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可合理利用财政评审成果(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后工程投资完成额)或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相关审计成果。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概算投资额、计划指标、资金到位、完成投资、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变更和预备费动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财政评审等。
(三)相应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职责分工,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书面申请转报水利厅(水利厅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水利厅在收到转报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立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水利审计部门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项目法人支付,列入工程投资。
(五)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项目法人意见。水利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附件)。由市(州)、县(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审计的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抄报水利厅。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水利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结论进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并应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审计规程》做好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其内容为统一的模式。归档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立项文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的,还应有审计业务委托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
(七)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参照《审计规程》执行。
附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解读链接:http://slt.jl.gov.cn/zwgk/zcfg/gfxwj/202112/t20211201_8306426.html
吉林省水利厅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