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 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区内园林、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等规划方面的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定位、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组织指导实施重大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省厅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落实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配合国家和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对县(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拟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专项审计、局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及本系统单位负责人(局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二)法规监察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实施涉及全市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监督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软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不动产登记局)。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市区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开发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园林、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等规划方面的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对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规划审批例会的组织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核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测绘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龙山分局。负责龙山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实施龙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龙山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规划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对龙山区内土地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在龙山区内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负责指导监督和保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的土地使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辖区内报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批、报批;编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及龙山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局西安分局。负责西安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西安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规划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对西安区内土地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在西安区内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负责指导监督和保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的土地使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辖区内报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批、报批;编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及西安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拟订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对开发区内土地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在开发区内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负责指导监督和保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的土地使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辖区内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批、报批;编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定位、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 责 人:王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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