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人社监罚字〔2022〕第2号
辽源吉粮油脂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2022年3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
证据:1.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用人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1〕第2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2号) 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