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开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省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4月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主要由部分医学院校的病理解剖教研室以及个别司法鉴定中心承担。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其结果对于医疗纠纷的评判具有法律权威性。虽然原国家卫生部针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已明确了尸检机构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条件,但个别尸检机构仍需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因此,为保障我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尸检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省卫生计生委对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予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
为及时了解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管理相关工作情况,我委组织专家对个别尸检机构进行调研,了解到我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面临经费不足、工作环境差和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多数市(州)无独立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全省具备病理科的三级医院申请开展尸检工作仍面临一定的困难。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政策依据、借鉴其他省市管理经验,组织专家多次论证和征询各地意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三、制定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2002年9月1日施行)。
(二)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2〕191号)。
(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
(四)《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五)《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介绍了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概念、性质和管理部门,明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和具备病理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设置尸检机构。第二章为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共二条,主要参照原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三章为尸检的申请与受理,共十条,明确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流程,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由符合条件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医患双方应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提供尸检所需的资料。尸检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如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家属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应取得尸检机构批准后方可参加,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尸检过程。《管理规定》对尸检的脏器及相关切片等物品存放时间作了要求,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后,应对取出的脏器原则上保存3个月,对组织蜡块和组织切片原则上保存30年。第四章为尸检的操作流程,包含三条,要求各尸检机构严格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第五章为尸检的报告内容与规范,包含六条,主要为尸检报告的内容和书写规范,签发的时限等。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包括二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尸检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参加尸检的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操作的取消尸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七章为附则,包括3条,强调了少数民族或涉外医疗事故尸检的注意事项。明确本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