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吉建房〔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东丰、东辽两县),适用本办法。注册后无开发经营活动、三年内无业绩及在其它地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和信用优先的原则,参与信用评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定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实行动态评价,每年可根据我市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开发能力、人员素质、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阶段信用、质量、安全、物业管理信用等。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主要包括企业社会公益行为、企业对政府责任信用、企业对员工信用、取得的社会荣誉等。
第七条 参与评价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部门行业考核标准,对参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辽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信用评价分值为100分,实行减分制,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排序,按分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名。
其中,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为20分,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为60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为20分。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AAA级,评价分值在80-89分(含80分)之间的为AA级,评价分值在70-79(含70分)之间的为A级,评价分值在69分以下的为B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四)经核实存在严重损害公众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联席会议审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按分值评价相应信用等级,并在“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上推送更新情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信贷融资、评先评优、联合惩戒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并按要求提出申诉的,在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 AAA级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开发企业争取项目、资质升级、融资上市等方面,可为其出具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二)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应企业要求可提供现场办公;
(三)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
(四)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条件,必要时可实行容缺承诺制办理;
(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六)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
第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 AA级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开辟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快审快批;
(二) 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
(三)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条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 A级的企业,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从严审批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使用等。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 B级的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从严审批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使用,不得对其采用容缺承诺制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为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6个月,在期限内没有达到要求或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建议限制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召开联席会议。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