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特开设系列解读。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用于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带来许多弊端,危害性大,不仅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还会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本期了解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如应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二是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