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源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国beat365官方APP_365bet备用线路_365bet手机版客户端
第六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依法制定的《辽源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辽源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逐条对照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规定处罚标准幅度内确定较低处罚数额。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后,违法用地主体立即停止施工,并主动恢复土地原状的;
(三)在处罚决定下发以前,主动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的;
(四)《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后,立即停止探矿、采矿违法行为,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 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等较严重的社会后果的;
(二)故意规避法律、法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三)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初,拒不听从执法人员劝告,强行施工导致违法用地发生的;
(四)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拒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五)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后仍继续施工、探矿、采矿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者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又不能说明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
(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独断专行、态度粗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
(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
(七)因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给予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辽源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规定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处罚及依法不予处罚的,必须按照《辽源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规定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辽源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