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民委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制度
一、辽源市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确定范围
根据《吉林省民委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的意见》,结合辽源市具体实际,主要由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多、热心民族工作的以下十个方面的代表组成:
1.曾经担任副市级以上职务的市内少数民族领导;
2.市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并有较高影响力的少数民族人士;
3.少数民族乡村中有突出贡献的带头人(工作10年以上);
4.受省以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并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的模范人物;
5.任职市人大民侨外委和市政协社会法制委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
6.市内经济领域中少数民族企业家;
7.市内社会科学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少数民族专家学者;
8.市内文化领域有较高影响的少数民族演员、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体育工作者、省级以上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
9.市、县级重点联系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10.市内其他社会事业领域有特殊影响力的少数民族代表。
二、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制度
(一)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1.依据职责,由市民委民族科负责代表人士联系工作,加强沟通联系。
2.为市民委联系的代表人士赠阅《民族报》等刊物。
3.适时召开代表人士座谈会,征求代表人士对民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在一定范围内向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通报国家、省、市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文件精神和重要事件。
(二)主要节日慰问制度
5.元旦春节期间,市民委办公室与民族科共同制定方案,由委领导慰问市内代表人士,分布在各县的代表士原由上由各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慰问名单代市民委慰问。
(三)培养和表彰制度
6.市民委在代表人士中优先推荐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人选。
7.市民委在代表人士中优先推荐民族团结模范代表参加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
8.市民委优先选派代表士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
9.市民委重点在代表人士中向市委推荐少数民族界别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
此制度抄送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各县区应自行研究本地重点联系的代表人士,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辽源市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条件的人员报市民委。
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