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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访谈

        主题:以案释法:违法排污,重拳打击
        时间:2020-06-18
        嘉宾:杨晓军
        摘要:近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杨晓军做客法制节目直播间,以案释法,向观众朋友深入阐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字直播

          主持人:2018年7月下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板材及成品清洗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大梨树河,经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847㎎/L,属超标排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7日行政处罚。

          主持人:近年来,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市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保护好绿水青山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永续工程。从本案也可看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打击力度也在加大。杨支队长,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都是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为什么这起案件不仅罚款数额较大,并又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了人身处罚?

          杨晓军:主持人、各位观众,上午好。主持人,今天我们所探讨这起环境违法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该案件具备以下违法要素:一是通过违法设置暗管,逃避监管的排放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二是生产污水直接排入东辽河主要支流、大梨树河水体,污染东辽河水体。三是排放废水中,COD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私设暗管或者其它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是一种主观恶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类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且因其隐蔽性较强,更会大大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同时,会延长违法时间,造成持续污染的后果。

          另外,本案件还需要特殊说明的是,以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无须考虑排污口建设行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只要实施了非法定排污口的排污行为,即适用移送程序。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起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企业作出了60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主持人:生态环境治理必须由法治来保障,杨支队长,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严重违反生态环境建设行为还有哪些惩罚措施和规定,您给解读一下。

          杨晓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这四种情形都是我国目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鉴于其是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处罚难以制止的行为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主持人:杨支队长,您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能否就案件的警示意义,对我市生产企业如何依法依规生产或者在生态环境建设上提出一些建议。

          杨晓军:做为案件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在该起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借此机会,也与主持和观众朋友们,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我认为环境执法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应继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超标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问题决不手软,从重从严处理,让违法排污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加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和排污者的法律意识,塑造全民守法的氛围,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最后,告诫企图恶意违法、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必须负起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不能为眼前利益作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遗祸子孙、破坏家园。最后,感谢观众朋友们,对生态环境工作一如既往的关注与支持,感谢主持人。

          主持人:这起案件的处理,有利于揭开该类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面纱,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同时也对社会普遍存在的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好的,本期以案释法到此结束。